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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

“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

鲁公通〔2021〕157号

各市公安局:

2019年省厅部署户籍管理领域 “1+6”综合服务模式以来,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一次办好、群众满意”为目标,通过“一张清单、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结、一网通办、一线连通”六项措施的改革、集成,促进了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增进了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现就进一步深化 “1+6”综合服务模式提出以下要求。

一、动态调整“一张清单”。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信息化应用等新进展,向社会动态更新7大类70项高频服务事项清单,逐项编制申请材料、实施层级、审批权限等标准化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除清单所列材料外,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一时难以开具或获取的辅助材料,推行书面承诺制、容缺受理制。

二、全面落实“一窗受理”。面向群众的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基层政务服务大厅“实体一窗”或“网上一窗”受理。各地要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实体窗口基础服务设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以及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着力提升户籍窗口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窗口。倡导有条件的地方安装居民身份证件自助申领、发放设备,满足群众对户籍窗口延时、错时服务的需求和期待。

三、确保兑现“一站办结”。 推进减证便民,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法定证件,不再要求群众提供;群众提供的材料需要留存复印件的,公安派出所可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实现,不得要求群众自行复印。凡材料齐全、不需审批的,即来即办、一次办好;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核事项,充分借助信息化、电子化载体,实现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

四、拓展延伸“一网通办”。加大“山东微警务”“爱山东”APP等线上网办程度,对部分户口、居民身份证件事项实行“全程网办”“代收代办”“自助申办”等不见面办理方式。加快户籍管理领域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有序推进高频事项“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最大限度实现“就近办”“一地办”。

五、严格执行“一键评价”。在全部实体窗口、网上窗口和移动窗口普遍实行“好差评”制度,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评价等级,做到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个办事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健全完善评价数据自下而上归集分析机制,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的闭环衔接。

六、切实畅通“一链服务”。 实时更新省、市、县三级户政部门负责人公开电话,全天候接听群众政策咨询、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第一时间整改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1+6”综合服务模式是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改革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具体实践,是户籍管理系统性、整体性的重要改革。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抓好组织实施,努力使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充分彰显新时代人口管理部门新风貌、新作为。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本通知具体内容由省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户口、居民身份证件高频事项材料清单

山东省公安厅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户口、居民身份证件高频事项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

申请事项

所需材料

户口登记

婚生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

随父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3.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中国国籍认定材料;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随其他亲属落户

(父母死亡)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落户

1.军官证或士官证;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材料,下同)。

公民收养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落户

1.地级以上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指标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移交地方安置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退役军人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部队退役军人落户

1.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通知、转改人员退役证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军籍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定居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加入中国籍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登记

刑满释放恢复登记

1.刑满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法律文书;2.原户口注销材料或调查情况;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持证未落恢复户口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2.户口迁移证件。

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儿童(落社区集体户)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3.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无户口人员补录落户

1.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2.无户口情况公示材料;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限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死亡注销)。

出国(境)定居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加入外国籍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有效外国护照及相应翻译件,中国签证。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农村地区分(立)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结婚(离婚)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证,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分家析产书面协议等能够证实独立居住的材料。

所内移居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亲属关系材料(限投靠亲属);3.个人有关情况说明(限迁至社区集体户)。

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限城镇地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3.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4.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投靠其他近亲属(限投靠城镇地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亲属关系材料;3.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迁移说明(限未成年人投靠其他近亲属)。

投靠其他监护人(限因父

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等;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经商(招工)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条件的相关证件;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佛教、道教人员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调动和录用迁入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城镇居民回迁农村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限原城镇居民回原籍);3.符合落户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相关材料(限因就业创业回农村)。

户口迁入

(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

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3.录取通知书;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学生毕业

1.毕业证;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户口迁出

持准迁证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招生

1.录取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毕业

1.毕业证;2.就业报到证;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转退学、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2.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生父母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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